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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强奸良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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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强奸了百姓良知!
  --------香衣丽舍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2008年1月30日因一起交通肇事住院医疗引起的医疗输液反应。当时由120救护车拉去玉田县医院的,在门诊检查没有骨折,只是小腿外伤我要求留院观察,住了3天口服阿奇霉素输液克林霉素,没有其他病情,与肇事方私了未果,并称住院治疗可以报销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2月2日下午入住县医院骨科,开始输液加替沙星。1日两次一次就都给我输进去了致使我输液反应。2月3日下午由于输液反应又转入ICU治疗输液反应。2009年7月我起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俩个月才给我立案。随即在没有对病例质证就到唐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10月27日医学会鉴定意见出示不属于医疗事故。唐山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竟然把给我治疗的主治医师搞错,和与我联系的电话弄错,当时到场专家5位只有一名,其余的是替补我不服,后又到河北省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工作人员在对照所提交材料时发现病例缺失和涂改,并且提示与我。随后我在县法院质证病例。质证过程中,查到病例缺失几张我的心电图,是用加替沙星与红霉素的相关药物反应所产生的心电图QT波长症状,此心电图的缺失至关重要的!!医院代表口称给患者了。太滑稽了,住院的病例相应的结果有谁听过医院会把病例给病人呢!再有我明明是一月三十日才肇事的怎么诊疗过程又改2008年1月5日经我院门诊检查左心室传导阻滞!转入ICU的第二天骨科主治医生王志辉拿着《病程记录》来找我签名,口称只证明我在骨科住过,随后我看了看内容,只在前面的签了字没有按指纹印(现在才知道是来套取我的笔迹的), 还 有在《转入记录》的石福祥签名,同是躺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运笔力度和书写时视觉的阻挡限制与正常书写情况不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签名差异如此悬殊!与正常姿势书写相似,而且整个《转入记录》的内容不真实性,存在空缺,分明是伪造的迹象!!再说根本也没有看过那次记录更何况指纹了。我当时提出对此签名司法鉴定。经玉田县法院委托唐山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可是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连颁证日期、有效期和颁证机关都没有的鉴定人出的意见令人难以置信!又经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指纹和签名,随后我再次向县法院提出要求去上海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
  1.在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记载,“将检材2上需检的‘石福祥’签名与样本上的石福祥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俩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同时发现,俩者在部分北京特征上亦有一定变化,如‘祥’字右部的笔画关系等。特征比对表见附件”,比对表为检材1-2的‘福’字的比对表,前后不符。‘驴唇不对马嘴’,南辕北辙,无法让人信服;
  2.司法鉴定机构仍然没有认真详细地进行分析、研究、考虑签名人的签写时的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书写的习惯也不相同,同时忽视了签写时的用力程度和视觉限制。并且没有详细地进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俩个‘石福祥’比对笔迹签名的区别差异!三个字仅仅一个字相像就出此鉴定意见,何谈什么客观!同是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差异悬殊,一丁点相像,就武断的出此鉴定意见有辱“科学“二字!!分明是主观错误,戏弄老百姓的良知!
  3.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美誉,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留下指纹都可以提取比对确认罪犯身份!“jc1-2上石福祥签名处的俩枚指印均呈红色,墨迹较淡,纹线模糊,无法分辨其纹形和细节特征,均不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中心称纹理不清无法鉴定,令人难以置信!国家级鉴定机构不切实际;岂不是欺骗老百姓的无知!!
  4.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依法鉴定;
  5.没有叙述和记录此次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6.也没有对鉴定人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没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8.无法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通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执法者和维护者不能都是空文吧,到老百姓面前就是“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老百姓没有能力甄别法律法规是否“强制与非强制”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其鉴定意见书的自身矛盾重重、瑕疵显而易见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此鉴定机构就连自己编纂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2010也不遵行,此规范是司法部和司法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怎么成了“非强制性规范”呢?是来欺骗糊弄老百姓的吗?我在玉田县医院一共只住3天,连门诊加在一起才7天,做过什么都不知道吗?没签就是没签!是谁在弄虚作假?更没有做到‘严谨求实、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不能为审判和仲裁等司法实践服务!!分明是“掩耳盗铃”!!做到准确公正、科学规范、独立客观、立信于民,真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与体现!!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重托!!还老百姓公道!!才能提体现社会和谐!!不要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啦!!弘扬八荣八耻精神,震慑伪造者愚昧!!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美德!!作者:森森姜林 回复日期:2012-03-11 10:07:26 [$HTML_DEL_SIGN$] [$HTML_EDIT_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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