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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贪腐、妓女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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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法律能不能做到平等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话其实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出自:《史记?商君列传》。商鞅的历史功绩人所共知,秦统一天下、中国历史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君主制的推动者都是商君也。商鞅立法从而推进社会制度改革,使秦国新政得以有效推行,并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新政从“徙木立信”开始,到新法颁布,再到推动实施,巩固新法新政,这一切实施的前提都是立足于“法”、“信”。法律一旦失去的公信力那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中国从古至今,都有“一法多执行”的传统。例如:杀人,历朝历代杀人都是重罪,一般都盼死刑或死牢苦役,最轻为发配边地充军。对一般老百姓一般是就重量刑;对士绅乡豪则是缴纳一定的钱粮从轻发落;对在职官员则往往是官官相护,不了了之;到高级官员至王族,杀人也就是特权,甚至不用报官,报官了也没有人受理。历朝历代,在京城当“市长”的除了包拯,还有谁能够不畏强权,斌公执法?而天子违法是无人敢量刑的,只有“废立”,不要被现代的电视剧所误导,历史上纪晓岚可不敢去发配天子三百里,去给天子量刑那就是大逆不道,十不赦的大罪。所以,历朝历代,中国的法律缺乏公信力。
  在历史上,有为之君寥寥无几,能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恐怕只有唐太宗了。贞观三年,唐全国全年判死刑的只有29人,这恐怕是上下五千年之极致了,没有那年比这还少了!贞观年间,官府甚至放死刑犯回家过年,在与家人团聚后再自行回官府就行,竟无一人借此逃脱。这就是“法”有了公信力后,人人都能自我约束,哪怕是死刑犯。李世民在继位前,确实犯了不少死罪,那都是政治斗争,但继位后,李世民却能做到律己,在魏征去世后,以长孙无忌为首的群臣开始灌迷魂汤,李世民有所放纵自己,但总体还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汉因为汉武帝剪灭匈奴,四海平服,所以我们的名族冠名汉族;汉当时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一时无右。我们的另一个称呼被称为“唐人”,原因是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作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均称霸世界的时期,而这源于贞观时期的强盛。贞观的强盛在于政府有公信力,中央要执行的各项政策能够在地方有效实施,公信力从何而来,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辨机是唐僧的大徒弟,是高阳公主的情人,及时是高阳公主威胁与唐太宗绝交也不能改变法律,辨机依然被处死。唐太宗自己触法,一样要自罚(见《贞观政要》)。朝廷有了法律就要有平等执法的决心和从一而终的平等执行。有法不执行或不平等执行还不如没法。
  当今之中国,在执法方面一样具有不平等性。例如贪污,贪10万的量刑10年、贪100万的还是量刑10年、贪1000万的先量个无期再悄无声息的减刑,那这个法还立来干嘛呢?还说贪污,抓起来的、公布出来的,哪个贪污不是上千万,会不会因为贪污了10万块钱就抓起来判刑了,不会的,现在一个贫困的村官,每年都能贪几万,几年累计下来就够10年了,抓了吗?没有!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贪污5千以上就要量刑,中国恐怕就没有官员了!过个年,下属一人送两瓶茅台,按价值算,下属多一点就够10万了,直接判10年以上。可能吗?那执行不了为什么不修改法律呢?现在还按照以前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贪污,那就过了。20年前,5千块钱是有大作用的,现在恐怕5千块也就够请个保姆1个月,所以,法律执行到现在已经不适应了,要就要修改法律。现在合合理理的定个贪污50万以上的开始量刑是比较合适的,摆在政府面前的应该是要么修法后严格执行,要么继续这样下去,不修法也不去执行法,那就是放任政府官员自行去掌握贪污量。贪污其实也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是一样的性质,如果你不是处在那个位置,我凭什么给你送一沓钱?凭什么送你礼物?现在流行一句话叫当官的记不住谁送礼了,但记住了谁没送礼。这就是现象!法律在干什么?能不能做到人人平等。大街上一个要饭的(那种真贫困的,不是指丐帮)捡到了10万块钱,自己眯下了,抓到了要判刑的,这10万块钱也许能改变他的人生、能挽救他那个家庭、让他的孩子可以重新上学、让他的妻子能从病魔中逃生……但要判刑;一个拿着国家俸禄、住着公家的小院、开着公家的奥迪、安排自己的家人同样高薪厚禄的政府官员,仍然不满足,还有不断贪污受贿、甚至索贿,他不差这10万块钱,他的一切公家都会统筹考虑照顾,但他贪了10万块钱,应该判刑,但是没事,东窗事发前无人得知,事发了找上级领导坦白,没事了,第二天继续上班,实在是处在风口浪尖了换个地方继续当官。某镇副镇长贪污300万被检举,全镇人人皆知,人在镇里消失了,政府解释隔离省察了,完了量刑!百姓信以为真。某日该镇某人进城买房去开发区办事处办证明,进门一看,这个主任很面熟,咦,这不是副镇长吗?穷乡僻壤的副镇长和开发区办事处主任这是降职了?平调?还是升职了呢?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对没有背景的百姓是要执行的,对政府官员、裙带人员就会打折,缺乏公信力和透明度。
  当然,法律本身也有漏洞。还拿贪污说事,《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及以上判有期徒刑10年或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这里漏洞就多了:
  1、贪10万判10年,谈11万判多少年?没有明确,这往上是每多贪10万判1年呢?还是多判1个月呢?法律要严谨,要有明文规定。再比如到底贪污达到多少判无期?是100万还是1000万?
  2、情节严重。什么样的情节叫严重?是按次数算呢还是按数额算?张三贪了10次,每次贪1万;李四贪了1次,一次贪了100万?到底谁的情节严重?
  3、法律没有考虑地域性,在西部某些贫困山区,1个农民1年只能挣3千块钱,张三在这里贪了100万;李四在上海,1个普通人1年挣10万,李四也贪污了100万;他们两判一样?这不公平吧?张三这100万是340个农民全年的收入,而李四的100万是10个人的全年收入;张三100万可以再他所在的镇买40栋二楼一底的街道上的房子,而李四的100万在上海能买到一个普通大小的卧室;问题来了?按道理,张三情节严重,可以判死刑,李四这种情况顶多判10年,那张三就不服了,都是贪100万,你法律里有没有说明,那我也可以参照李四的情况酌情轻判,毕竟都是贪了100万啊?李四那种这100万到我那里一样可以买40栋二楼一底的街道上的房子。
  所以,在谈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思考一个前提,就是法律本身是否合理,是否与时俱进,是否该适当修订了?
  继续拿贪污这个问题来举例。张三是某科长,张科长本来的工资加补贴是每年约15万,张科长的老婆是全职家庭主妇。如果张科长日子过得一般,张太太需要计算着过日子,这是正常的。如果张科长住进豪宅,开着豪车,张太太全身珠光宝气,儿子在国外留学,明显,张科长贪污了。事发,张科长判刑了?张太太是否应该连坐受刑?我们的法律没有了连坐、没有了株连九族,本身来说是好的,但这也给了很多政府官员裙带关系集团贪污受贿的机会,给了她们漠视的权利,毕竟张科长贪污了,受惠的是全家。张三贪污了,如果不事发,全家穷奢淫逸;万一事发,张三被抓了,张太太还可以获得生活必需保障,张三的正常收入还是留给了张太太,那张太太就会支持张科长去贪,甚至怂恿他去贪,因为对张太太来说,贪成功了,自己受益,失败了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那为什么不贪呢?其实按照实际情况来说,张太太的性质和张科长是一样的,张太太明知道张科长在贪污或不正当的取财,你不监督、制止,难道不是同罪,而且你还是张科长贪污的直接受惠人。例如我持刀抢劫,你在我身边看着,不到不制止,还与我分脏,难道不是犯罪。例如文强,他贪污受贿等等等等怎么怎么样了,那他的家人不知道吗?明显的家庭享受的物质待遇超过了其应有的收入水平,那和漠视抢劫并参与分账有什么区别?按道理应该是要判刑的。山西某官员,父亲去世,来吊唁的人达到2000多了,收礼达到2000多万,这家的人没有人知道他有问题吗?他的父母、兄弟、妻子怕不是引以为耻,而是以此趾高气扬、横行乡里吧!拿到这些人不应该判刑?他们就没有责任?他们就没有因此受惠?……连坐固然不好,有不公平性,但明知自己的家人在做违法的事而不加以制止,而是去参与、享受恩惠,那就应该同罪。如果实行连坐,怕是很多官员在贪污受贿时就要多想想了,值还是不值拿全家人去冒险?当然,确实全不知情的家人也是不应该受牵连的。比如前面举例的张太太,如果张科长自己贪污受贿,而张太太没有从中受惠,或者没有发现的机会和迹象,也应该不连坐。但只要她搬进了豪宅,享受了他丈夫超越正常承受范围的物质享受,就应该视为同罪,予以连坐。
  谈到连坐,其实并非完全不合理!张三明显知道自己的儿子走到错误的道路上了,不管、不问、任其胡作非为,也不向政府机关求助,那张三儿子所犯下的罪张三是有责任的。黑龙江原副省长的儿媳妇开宝马撞死了7个人后逃逸,难道说这个副省长没有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她是副省长,她的家人就不会养成这样的习惯,如果她平时对自己的家人严格要求,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难道不应该连坐吗?还有,副省长儿媳妇的宝马车从何而来?哪些是相关部门?去调查了吗?干净吗?连坐不好,但不连坐更不好。因为没有连坐就降低了犯罪成本,如果实行了连坐,在这么高的犯罪成本下,犯罪前真要想清楚了。连坐肯定不能让这个社会就没有了贪腐,但至少可以降低贪腐率。一人贪腐、全家坐牢,是否划算?当然也要定一个标准,贪了100万,你的家人不知道有可能,贪了1000万,家人还一点不知?可能吗?这个连坐不光是家人,上下级、同事一样连坐!前年著名的表哥,今天戴一块名表,明天戴另一块名表,后天又不一样了,难道他的同事不识货?这与他应有的工资水平相符吗?你作为他的上级,他手上的表明显超过了他能承受的物质水平,你不闻不问,难道没有责任?何况这决不是偶然!一个人贪腐了,一般情况下会表现出来!某支行行长的女儿开着法拉利晒微博,这正常吗?是否应该引起身边人的警觉。作为上级,难道不应该有所行动,如果清白,也是保护下级的一种方式吧!立法也要考虑公平行吧!老公盗窃,老婆没有检举,老婆是窝藏罪犯,有罪;老公贪污,老婆没有检举,拿到就没有罪?这是平等吗?
  共和国成立才不到70年,贪腐问题已经从一个点、到一条线、再到一个面、到现在是一个又深又厚的立体,这就是法律执行不平等的后果。贪腐问题何尝不只是一个很小的社会点而已。例如:嫖娼,严打的时候是大罪,要判刑拘留罚款;平时也就那么回事,谁管啊?与其屡禁不止,不如大大方方的开门营业。政府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部分要管理此事,凡是从事性工作的必须先经过严格的体检、审查、培训,取得先关从业证书了才能上岗;并且定期要接受统一的体检等;到了一定年龄要退休或转行。政府应该重视,如果人家完全自愿的付出性劳动来获得性报酬,为什么要禁呢?要么像毛主席一样,全面改造,妓女一律进过改造学习转变为工人或农民,强行执行;要么干脆放开,加强管理,明确登记和税收,如果按照20%进行征税,这笔税收养几个航母群应该没问题。总比现在强,现在明令是禁止的,实际上是到处都是红灯区,那法律是什么呢?你立法干嘛呢?要政绩严打时就是违法,平时就是默认的合法,那法律的公信力在哪里?这也仅是举例而已。
  要真正做到大国梦,那首先就是要立法,法不明则无信,无信谁跟着你玩。刘邦“约法三章”,虽然简单,但却定了大纲和基调。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头等大事就是修订《贞观律》,就是立法。时代在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以法立信,再推动改革,才能强盛。当今之法,太多、太繁琐,不易为人民大众所掌握,应该定出简单的基调性的法律,让人人都知道、人人都明白、人人都执行,再逐一深化详解。总体法律要简单、宽仁、明确、公正,执行要公平,增加执法透明度,真正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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